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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首册!鲤城法院发布《土地房屋征收法律风险提示及典型案例汇编》

鲤城法院 2022-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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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为依法保障和服务重点项目顺利建设,助力泉州市“抓征迁交净地百日攻坚”,鲤城法院出台《司法助力重点项目“百日攻坚”工作实施方案》,并根据方案要求,发布《土地房屋征收法律风险提示及典型案例汇编》(以下简称《汇编》),促进重点项目依法征迁、和谐征迁、平安征迁,这是全市法院首次发布土地房屋征收法律风险提示及典型案例。

《汇编》主要包含三个方面内容,包括对鲤城法院审理的涉征迁案件进行梳理并形成涉诉风险点提示;就日常走访重点项目过程中征集到的突出疑难问题一一答疑解惑;选取十大涉征迁典型案例进行详细分析。

典型案例摘选  

黄某诉某部门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案

基本案情

原告黄某于2019年5月19日向被告某市某部门申请公开以下政府信息:“一、x政〔2011〕xx号《某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某市城市综合体片区旧房整治改造工程房屋的决定》的‘全部被征收人的分户的房屋补偿情况公布’的信息(房屋补偿情况公布的信息包括:分户的协议补偿安置的信息);二、x政〔2011〕xx号《某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某市城市综合体片区旧房整治改造工程房屋的决定》的‘全部被征收人的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公示的信息和分户的房屋征收评估结果报告’的信息。”被告某市某部门告知原告黄某需进行补正,原告黄某提交政府信息公开补正申请表后,被告某市某部门于2019年6月18日作出x征信告〔2019〕x号《信息公开告知书》,该告知书载明“你申请获取的信息内容不明确,虽经过补正,我局仍难以确定具体的政府信息,因此我局无法提供你所申请的信息内容。”

原告黄某向被告上级部门投诉,被告某市某部门于2020年4月30日收到上级部门交办件后,于2020年5月7日作出x征信告〔2020〕x号《信息公开告知书》,该告知书载明“您申请公开‘全部被征收人的分户房屋补偿情况’及‘全部被征收人的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及房屋征收评估结果报告’信息不存在。”原告黄某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结果

本案经两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某部门作为被指定的某市城市综合体片区旧房整治改造工程项目的房屋征收部门,对黄某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有受理并作出答复的法定职权。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判决被告某市某部门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黄某申请的政府信息予以公开。

案件评析

本案是涉及征地拆迁类信息公开的典型行政案件。征地拆迁类行政案件高发,很大部分原因是被征收人认为补偿标准适用不统一。不论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还是集体土地及其房屋征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均要求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目的就是为了公开、透明,拒绝暗箱操作,打消被征收人的顾虑。公开此类信息既有利于规范政府的征收与补偿行为,又有利于依法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利。

政府信息公开对我国法治进程的推动影响重大。全面推进政府信息公开,使得行政机关的职责权限、办事程序、办事结果为人民群众所广泛知晓,能有效建立政府与人民群众沟通的桥梁。也有利于人民群众监督行政权力的行使,防止权力滥用,实现依法行政。有利于加强廉政建设、消除暗箱操作,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自2008年5月1日施行至今,已跨越13个年头,但个别行政机关仍惯用旧的“关门办公”思维,担心人民群众知道的越多,行政机关出纰漏的可能就越大。即便是与公众切身利益影响重大的征地拆迁行为,因行政机关不能很好的履行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衍生大量社会矛盾。各级人民政府应从依法行政的角度出发,认真履行好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

在近日走访重点项目建设指挥部活动中,鲤城法院向相关单位赠送了《汇编》,并就涉项目征迁遇到的法律困惑进行解答,以期达到风险预警、规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的目的。

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李建河走访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并赠送《汇编》

受赠单位表示,《汇编》贴近征迁工作实际,内容详实全面,对疑难问题的解答准确,富有可操作性,对依法征迁具有很好的指引、借鉴作用。

行政庭副庭长杨芳走访江南新区城市更新项目指挥部并赠送《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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